据《法制日报》记者了解,目前,《条例》已获生态环境部部长专题会原则审议通过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《条例》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有23条之多,从无证排污、违反排放口规范化要求等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,到逃避监管、不配合检查等等违情形,每一项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。
2016年11月,国办公印发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》,它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改革进入实施阶段。
据介绍,在《条例》的法律责任中,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多达近20项,其中无证排污是重点打出的行为。
对于逃避监管,其中包括偷排;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;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;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。《条例》提出,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同时,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